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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申请执行熊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熊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负责人赵文在,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锦慧,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华强,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阿拉善左旗。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申请执行熊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熊华强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501002******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熊华强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501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42.48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