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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涂明富与周根彩、叶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明富,周根彩,叶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9号原告涂明富。被告周根彩。被告叶根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明富诉被告周根彩、叶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明富于2016年3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涂明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明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涂明富负担。审判员  李秀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彩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