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军亮与被上诉人刘太阳、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军亮,刘太阳,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军亮。被上诉人刘太阳。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军亮因与被上诉人刘太阳、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黄军亮在收到让其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在七天内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军亮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