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执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凯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议执字第0342号申请执行人李凯,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高伟,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0362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议民初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二、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凯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高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高伟负担1050元,由李凯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高伟负担2150元,由李凯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凯以被执行人高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伟的车牌号为苏C×××××车辆一辆(查封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议执字第03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