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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字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字73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石子强(实习),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般代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