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字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字73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石子强(实习),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般代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