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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会珍诉秦向飞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冰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