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会珍诉秦向飞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冰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