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铁强与闫志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强,闫志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78号之一原告张铁强。委托代理人洪浩,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强诉被告闫志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志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强撤回对被告闫志斌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