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后祥、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金雁明珠小区门口保安室旁,因与业主余某某发生口角,便用拳头对余某某面部及头部进行殴打,致使余某某受伤。经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侦办此案的程序合法性。2、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余某某的伤经广汉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二级,后余某某申请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其损伤认定为轻伤。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挡获归案,无自动投案情节。6、辨认笔录;被害人余某某及证人葛红莲能够指认打人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张某某。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实被害人余某某系眼科医生。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1日晚上20时许,他在金雁明珠小区保安室上班,余某某一家开车回小区,在进大门的时候,因为余某某在车上喊他帮忙拿牛奶的事情发生口角,余某某下车后就先打了一拳他,打在面部,他也冲上去打余某某,余某某就一直往后退,还有一名女子过来拉,他又挥拳打了这名女子,他继续用拳头打余某某,后来小区扫地的男子将他们拉开,他心里面很生气,他看到余某某站在一边去了,他又冲过去打余某某,余某某被他打得一直在往后退,后来余某某被他打得坐在了门卫室的地上,他又冲上去打了余某某两拳,后来他们保安班长过来将他们拉开。他都是用拳头打余某某的头部及面部。9、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1日晚上20时许,他回金雁明珠的家进大门时,因喊门卫室的保安帮他拿牛奶的事情与保安发生了争吵,后来这名保安就用拳头打他的面部和头部,他也就反击了一下,保安也将他妻子打了,这名保安名叫张某某。10、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晚上20时许,她和老公余某某及孩子一起开车回金雁明珠家中,走到门口时,她老公就将车窗打开叫保安帮忙拿一下牛奶,然后保安态度很恶劣让她老公自己去拿,她老公下车后保安就将门卫室堵住不让她老公进,后来保安跟她老公就闹起来了,她看见保安一拳就打在她老公脸上,保安并从门卫室冲出来打她老公,她老公就还手,她也从车上下来劝架,门卫还一直打她老公,她老公已经被打晕在地上了,保安还一直在打,她就一直劝架,保安起火了还一拳打在她的脸上,后来围观群众才把门卫劝开,然后她就打了“110”电话报警。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晚8点左右,他在金雁明珠小区巡夜时,小区后门门卫室用对讲机呼叫他后门出事了,他就赶过去,刚走到门卫室的时候,他就看见后门保安张某某正和一名女子在拉扯,张某某用拳头在打女子的头部,他就过去将张某某拉开,具体是什么原因他不清楚,好像是因为拿牛奶的事情起的冲突,他还看见门卫室坐着一名男子,该名男子的脸上很肿,鼻子还在流血,张某某的鼻子也在流血,他就一直在问是怎么回事,张某某还一直想冲上去打这名女子,后来被劝开后就将受伤的这名男子送到医院去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金雁明珠小区打扫卫生的,2015年4月21日晚上19点50分许,他路过小区后门的时候,看见后门保安正在门卫室外用拳头打另外一名男子,这名挨打的男子不停的闪躲,他看见后就冲过去把打人的保安拉住,之后他就站在了一边,打人的保安不停的和该名挨打的男子和还有一名女子在争吵,突然,保安又冲过去用拳头打该名男子,女的过去拉,保安又打这名女的,打了一会后,被打的男子就坐在了保安室的门口,这名男子的脸都被打肿了,鼻子也在流血,后来保安班长就来了将打人的保安拉住,保安都还想冲过去打人。后来被打的男子被送到医院去了。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提出:案发后,他自己也很后悔,并对被害人受到伤害表示歉意。被告人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全面地反映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余某某头部及面部打伤,并致余某某轻伤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汉市保定路西一段金雁明珠小区保安室上班,与小区业主余某某因拿牛奶的事情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便使用拳头对余某某的面部及头部进行殴打。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经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某头面部受外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双侧眼眶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余某某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庭经审查后予以了准许。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余某某被人打伤,其双眼眶壁多发性骨折并后遗双眼球突出度差异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后遗复视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余某某的妻子葛某某报案,后警察到达现场并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回派出所,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因被害人余某某的伤情未作出,故未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5月7日,被害人损伤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意见做出后,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张某某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1、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告知被害人余某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余某某表示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被害人余某某系眼科医生,在广汉开设有光明五官诊所。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一般纠纷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未能正确、冷静处理好矛盾,使用拳头对被害人余某某面部及头部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余某某轻伤。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自首。本院认为,案发后,是受害人妻子报案后警察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派出所,后因受害人伤情鉴定未做出,故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鉴定意见做出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从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来看,被告人张某某缺乏投案的主动性,故对于其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害人余某某的职业为眼科医生,在本案中受伤的部位为眼部,将对其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据此,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重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刘 妍审 判 员 潘后祥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梦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