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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1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继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雨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