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郑大海、曲彩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郑大海,曲彩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36号原告王永明,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被告郑大海,男,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被告曲彩虹,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明诉被告郑大海、曲彩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永明承担。审 判 长 郭小岚代审判员 刘 英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