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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汇顺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28号申请人李汇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汇明,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汇尧,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汇光,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惠香,女,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辉提,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胡真凤,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惠香、李辉提共同委托。申请人李惠欣,女,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汇顺、李汇明、李汇尧、李汇光、李惠香、李辉提、李惠欣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汇顺、李汇明、李汇尧、李汇光、李惠香、李辉提、李惠欣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树兰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埠西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金政字第28110586号;土地使用证号:莱集建(金)字第02110586号】,由甲方李汇顺继承,归甲方李汇顺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