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马洪泉与种道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泉,种道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97号原告:马洪泉,个体。被告:种道泉,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泉与被告种道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洪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9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马洪泉负担。审判员  孙中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宸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