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金寨县天堂寨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金寨县天堂寨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金寨县天堂寨中心学校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金寨县天堂寨中心学校未结工程款191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友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