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02号原告闻某,女,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