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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02号原告闻某,女,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