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3执字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保林申请执行胡宇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林,胡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字64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林,男。法定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宇婷,女。申请执行人刘保林与被执行人胡宇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保林以被执行人胡宇婷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胡银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