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步均与赵文占、姚爱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步均,赵文占,姚爱花,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赵晨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292号申请执行人马步均。被执行人赵文占。被执行人姚爱花(系赵文占妻子),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晓薇。被执行人赵晨昀。马步均与赵文占、姚爱花、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赵晨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赵文占、姚爱花欠马步均借款本金33万元,于2014年12月底偿还本金8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于2015年2月16日前偿还本金8万元以及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余款17万元于2015年6月底之前付清并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赵晨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赵文占、姚爱花承担,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赵晨昀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赵晨昀银行存款16520元,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及质保金,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车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部分执行到位,依法轮候扣留被执行人保证金及质保金,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开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