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卫书渊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大冶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书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大冶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089号原告卫书渊,农民。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大冶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大冶市城北新区七里路金贸易大厦A栋9层2号。代表人胡丽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书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大冶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书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书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书渊负担。审判员 张炳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