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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园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601号罪犯王园。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宿城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201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25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园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德萍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