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何某某、陈某某、许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何某某,陈某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102号原告:罗某,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许国平,仪陇县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许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何某某、陈某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