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丽平与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平,金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924号原告王丽平,女,汉族。被告金宏伟,男,汉族。原告王丽平与被告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法院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王丽平诉被告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恩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