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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丽平与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平,金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924号原告王丽平,女,汉族。被告金宏伟,男,汉族。原告王丽平与被告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法院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王丽平诉被告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恩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