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龙、张井芝等与王振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张井芝,李喜香,王某某,王振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91号原告王龙,男,1946年11月出生,汉族。原告张井芝,女,1949年5月出生,汉族。原告李喜香,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女,2008年3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喜香(原告王某某母亲),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远,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张井芝、李喜香、王某某与被告王振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龙、张井芝、李喜香、王某某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王龙、张井芝、李喜香、王某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龙、张井芝、李喜香、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丁 玲审 判 员 刘凤羽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云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