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支行与吕伟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许雪兴,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斐。委托代理人蒋懿萍。被执行人吕伟,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吕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伟存款人民币18,311.52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旭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