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行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陶佑咏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佑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佑咏,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新洲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陶佑咏因诉新洲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佑咏申请再审称,新洲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行政不作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公正裁判。本院认为,陶佑咏对新洲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生效裁判不服,属于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程序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正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陶佑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佑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文雄审 判 员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