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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臧进禄与被执行人王学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进禄,王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臧进禄。被执行人王学平。申请执行人臧进禄与被执行人王学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学平将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棋盘村山西村民组的涉案鱼池(位于本组地道西,四至为:东起街道;西至旱田;北起街道;南至水田)返还给申请人臧进禄。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东执字第206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终结此判决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故本案不能再提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执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