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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宾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宾,高月芬,高春生,高月荣,高月稳,刘桂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申2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高宾,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月芬,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春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月荣,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月稳,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刘桂珍,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高宾与被申请人高月芬、高春生、高月荣、高月稳及原审第三人刘桂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8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高宾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宾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高古庄村X号院在拆迁之前为高庆富所有,有拆迁协议为证。被继承人高庆富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分家单,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原审判决违背事实与法律。综上,申请撤销原审判决,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自认因法律意识淡薄、未看清楚判决,错过了原审上诉期。高宾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广强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