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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社国与被执行人陈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社国,陈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陈社国,男,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花园沟村**号,农民。被执行人陈亚军,男,生于1979年8月1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红山望湖东路金阳小区林风苑**号楼*单元***室,榆阳区看守所职工。申请执行人陈社国与被执行人陈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社国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亚军向申请执行人陈社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1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亚军自愿用本人工资收入向申请执行人陈社国偿还上述欠款,申请执行人陈社国对被执行人陈亚军的还款方案表示认可,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亚军的工资账户(现每月2000-3000元),全部案款一时无法到位,经申请执行人陈亚军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扣划条件或被执行人陈亚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陈社国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