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芦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与邢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7芦行审6号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法定代表人:许某,职务:局长。被申请人:邢某。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某国土资执罚(201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邢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数为人民币35000元。本院认为,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有本次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某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某国土资执罚(201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志权审 判 员 韩占厚代理审判员 黄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