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7094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092号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原076号)。法定代表人周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波,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严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媛媛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