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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晓飞与石新,苏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飞,石新,苏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财保8号申请人刘晓飞,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石新,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苏静,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刘晓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石新、苏静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幢XX、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X号X栋XX、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XX栋XX、重庆市江北区XXX村XX号X单元XX的房屋和登记在苏静名下车牌为渝CXXX**的汽车一辆在价值220万内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刘晓飞,担保人向秀丽已向本院提供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苏静,石新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幢XX、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X号X栋XX、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XX栋XX、重庆市江北区XXX村XX号X单元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二、对登记在苏静名下车牌为渝CXXX**的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三、对申请人刘晓飞,担保人向秀丽提供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XXX号“XXXX”X幢XX、重庆市渝北区XXX街道XX新城XX大道里X号“XXXX”XX幢XX、重庆市渝北区XXX街道XX路X号“XXXXX”X期X幢XX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