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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亚楠诉赵喜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楠,赵喜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楠,女,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郑玉成,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喜武,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张亚楠因与被上诉人赵喜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亚楠。审 判 长  吴兴彦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