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亚楠诉赵喜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楠,赵喜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楠,女,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郑玉成,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喜武,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张亚楠因与被上诉人赵喜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亚楠。审 判 长 吴兴彦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