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张春路与王春和间因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路,王春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财保1号申请人:张春路,男,1954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被申请人:王春和,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申请人张春路因与被申请人王春和间因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坐落在大安市长虹街1-8-391号(大安市电信局家属楼南楼3单元101室)、建筑面积84.76平方米住宅楼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安市人民路营业所开户的卡号为:xx借记卡中存款25428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春和坐落在大安市长虹街xx号、建筑面积84.76平方米住宅楼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债、出租、出借及办理产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秋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洪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