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武汉君诚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与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君诚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05号申请人:武汉君诚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钢材市场D区2#。法定代表人:李恒君。委托代理人:杨运金、白小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法定代表人:刘维国。申请人武汉君诚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2014年9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钢材供应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钢材。201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向申请人出具欠条和借条,确定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钢材供应款共计2319863元。并约定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该款项。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约还款,申请人拟向本院起诉。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陈新国名下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6号日月山水20栋1单元1层2号的房产及担保人陈小军名下位于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2栋16层2号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陈新国名下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6号日月山水20栋1单元1层2号的房产及担保人陈小军名下位于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2栋16层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