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房根娟与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根娟,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房根娟,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骆萍,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根娟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骆萍给付187077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1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骆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骆萍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骆萍的部分收入,因案件人提出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不服并提出异议诉讼,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3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