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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536号原告曹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