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536号原告曹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