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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2民初832号原告:曹某某,女,现住长岭县。被告:庞某某,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金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