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2民初832号原告:曹某某,女,现住长岭县。被告:庞某某,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金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