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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扬州博睿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博睿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68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博睿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云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钱乐,总经理。关于扬州博睿置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泰中商终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5)泰中商终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