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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855号之一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延河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1XXXX。法定代表人许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龙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统军庄村东500米(统军庄工业大院)。法定代表人贺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渝亮,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总监。本院受理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瑞斯公司)与被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特瑞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对龙鼎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户或者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账户的存款六百三十二万九千三百零二元予以冻结,现龙鼎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账户的存款已达到原告特瑞斯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2016年3月11日龙鼎源公司请求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户解除冻结。本院认为,被告龙鼎源公司请求解除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户存款六百三十二万九千三百零二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