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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勇与夏刚、何利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勇,夏刚,何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749号原告:潘勇。被告:夏刚。被告:何利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瓜渚风情1幢109-114,209-214室。代表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姜景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勇诉夏刚、何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刚、何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勇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潘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