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楼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877号原告:楼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宋金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