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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缪海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海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389号罪犯缪海南,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海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缪海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缪海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缪海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罚金14万元已缴纳58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缪海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海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