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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蓝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146号原告蓝某,女,壮族,农民。被告班某,男,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 判 长  韦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怀荣人民陪审员  陆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