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蓝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146号原告蓝某,女,壮族,农民。被告班某,男,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 判 长 韦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怀荣人民陪审员 陆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