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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戴海斌、彭梅等与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斌,彭梅,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88号原告戴海斌,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彭梅,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太贤、梁亚颜,系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九路1号大院。法定代表人邓钧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传欣、龚健,系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戴海斌、彭梅诉被告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一、涉案商品房所在的名雅世家小区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茂名市茂南区辖区范围内,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二、因本案是不动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早在2014年已经有与本案同被告同类型的案件在茂名市茂南区法院立案审理,并已作出了生效判决,为了便于司法统一,应将本案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涉及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其解决的是履行合同及违约的问题,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茂名市辖区内,故本案应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少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