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粘健强与周兴德、谢晓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18号申请人粘健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人周兴德,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人谢晓毅,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粘健强、周兴德、谢晓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粘健强、周兴德、谢晓毅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周兴德应偿还申请人粘健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36000元。还款期限:从2016年4月起于每月11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元,直至款还清止。二、若申请人周兴德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粘健强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一次性全部申请执行)。三、申请人谢晓毅应对申请人周兴德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申请人周兴德追偿。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喜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