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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二初��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荣、王小兰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1982年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拐卖妇女罪1992年8月29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诈骗罪2004年2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N?ngth?s?y,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3月18日至3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监视居住,当月2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蓝某,农民。曾因犯抢劫罪2000年4月5日被广西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团某(?o��nth???c),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翻译人员杜士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犯诈骗罪,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及翻译人员杜士江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先后与被告人何某、蓝某、蒋某、王某甲、王某等人共谋,在广西壮��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寻找被告人团某等妇女,至新沂市高流镇家中以介绍婚姻、收取“彩礼”为名,骗取男方现金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参与诈骗1232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144200元;被告人蓝某、蒋某参与诈骗660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诈骗87000元;被告人团某参与诈骗4400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桑某、章某丁等人陈述;证人刘某、孙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交叉结伙实���诈骗活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孙某、何某、王某辩解称没得到这么多钱,应以分赃数额认定诈骗数额。被告人王某甲、蓝某、蒋某、团某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被告人孙某、何某预谋由何某带年轻女性到新沂市孙某家,由孙某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财物,骗取财物后被介绍女性伺机逃脱。何某安排被告人蒋某寻找年轻女性,并安排蒋某、被告人蓝某带“宗阿兰”、“邱丽”(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广西至孙某家中。孙某先后将“宗阿兰”、“邱丽”介绍给桑某、章某丁,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桑某32000元、章某丁34000元,几天后“宗阿兰”、“邱丽”结伙从男方家逃跑。经被害人桑某亲属刘某追要,孙某被迫退回5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章某丁陈述,证实章延贵打电话说桑某买了个媳妇,让其也回家。其回家后得知桑某向孙某买的媳妇,孙某家还有个女的。2011年7月18日,其和章某甲、鲍某、张某甲、章某乙去孙某家。其看到孙某家有一个男子和宗阿兰、邱丽。其看中了邱丽,简单聊天后,孙某要彩礼钱,其拿出34000元给孙某家的那名男子,把邱丽带回家。期间,其要和邱丽去领结婚证,邱丽找借口推脱。过了几天,邱丽和宗阿兰以外出逛街为借口逃跑了。其比桑某多花2000元等情况。2、被害人桑某陈述,证实其在外地打工,秦超打电��让其回家相亲,说女的是广西人,家穷到内地找婆家。其跟秦超到孙某家,孙某说女方要30000元给家里当赡养费,另要2000元买衣服。孙某喊出宗阿兰给其介绍,屋里的邱丽后来被介绍给章某丁。其向刘某借了20000元,凑齐32000元到孙某家,把钱交给宗阿兰,宗阿兰递给另一名女子。其带着宗阿兰回到家,过了三天,听说章某丁花35000元买了邱丽。几天后,宗阿兰要去买菜,之后就没回来。听说邱丽也一起跑了等情况。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秦超说孙某从广西带女人过来找对象,要介绍给桑某。其担心被骗,秦超承诺若人跑了彩礼钱全退。其带桑某到孙某家,看到两男三女五个外地人。孙某说宗阿兰、邱丽是来找对象的,彩礼钱30000元,另要2000元买衣服。其和桑某回来凑钱,桑某有10000余元,向其借了20000元。其和桑某到孙某家,其把32000元交给孙��,孙某转交给一年龄大的妇女。桑某带宗阿兰回家。章某丁也买了个媳妇叫邱丽。过了一星期左右,宗阿兰和邱丽借口去逛街逃跑了。其和秦超去找孙某,孙某退给秦超5000元。秦超赌博输了3000元,退给其2000元等情况。4、证人章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章某丁几个嫂子得知桑某从孙某家买了宗阿兰当媳妇后让其去孙某家看看,准备给章某丁找对象。其和章某丁、鲍某、张某甲等人到了孙某家,看中邱丽。过了一两天,章某丁把邱丽带回家过日子了,听说花了30000余元,章某丁和对方谈的价格。几天后,宗阿兰和邱丽借口上街买菜逃跑了等情况。5、证人鲍某证言,证实几年前章某丁准备买个女人当媳妇,和其、章某甲等人去孙某家看。其站在路边,不知是谁给了对方钱,章某丁带着邱丽回家了。过了几天,邱丽和桑某买的叫宗阿兰女的一起跑了。听说章某丁被骗了30000余元等情况。6、证人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章某丁得知桑某买宗阿兰当妻子也准备买。章某甲开车带着其、鲍某等人和章某丁一起去孙某家帮忙把关。在孙某家看到了邱丽,几人和孙某谈价格,孙某说给34000元才能带走。章某丙出了2万,其凑了1.4万。其把钱交给孙某,章某丁带邱丽回家。几天后,邱丽和宗阿兰一起跑了等情况。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章某丁准备买个女的当妻子,其和鲍某听说后一起到了孙某家。孙某家有好几个人,其中有宗阿兰和邱丽。谈好价,章某丁给钱后带着邱丽回家。过了三四天,邱丽和桑某买的宗阿兰一起跑了。听说章某丁被骗了3万余元等情况。8、证人章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章某丁向其借钱买女人做妻子,其说有2万。之后章某乙过来拿钱,并凑了部分钱。买的女子邱丽住了几天就跑了。章某丁被骗34000元等情况。9、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①户名为何某、卡号为62×××71的邮政储蓄卡2011年7月19日在新沂市高流镇支行转入3000元。②户名为蓝某、卡号为62×××37的邮政银行卡2011年7月10日在新沂市高流镇支行现转1000元;7月19日在新沂市高流镇支行卡存4000元等情况。10、被告人孙某供述,证实其因诈骗被判刑,出狱后通过一同服刑的花永林认识何某、蓝某等人,为赚钱又以介绍婚姻为由骗钱,由何某等人带女子到其家中,其和想找女子的家庭谈彩礼,谈成之后其留下好处费,剩下的给何某等人,女子跟买家回家后伺机逃跑。2011年夏天,何某打电话说安排蓝某、蒋某带女子过来。后来蓝某、蒋某及一媒婆带着宗阿兰、邱丽到新沂,其把宗阿兰、邱丽分别介绍给桑某和章某丁,媒婆收桑某22000元,分给其2000元,��章某丁20000元,没分给其。几天后,宗阿兰、邱丽跑了。后来其退给桑某的亲戚刘某5000元等情况。11、被告人何某供述,证实2011年夏天其联系蒋某,问他能否联系到妇女去新沂以结婚为名诈骗。蒋某联系好媒婆兰兰及邱丽、宗阿兰,和蓝某一起到新沂找孙某,其给了蓝某2000元路费。事后听蓝某说邱丽和宗阿兰都被介绍出去,后来一起跑了。蓝某分了4000元,在新沂汇给其3000元等情况。12、被告人蓝某供述,证实其共三次带女子到新沂以介绍婚姻为由诈骗,其中两次没骗成。2011年夏天,何某让其和蒋某、媒婆兰兰带宗阿兰、邱丽到新沂找孙某骗钱。五人坐火车到新沂,被孙某接到家中。过了几天,宗阿兰被介绍给桑某,男方交了32000元给媒婆兰兰,兰兰给其2600元,其汇给何某1000元。又过了两三天,邱丽被介绍给章某丁,男方交给孙某25000元,孙��给其15000元,其交给兰兰。蒋某和兰兰回广西的第二天,孙某说邱丽和宗阿兰从男方家逃走了,其也回了广西等情况。13、被告人蒋某供述,证实其和蒋某等人两次从广西带妇女到新沂,让孙某向外介绍,以要彩礼钱为名骗取钱财,几人再分好处。2011年夏天,何某问其能不能找到可以带出去骗钱的妇女,其告诉何某广西凭祥一老头有两个妇女可以带出去。何某让其、蓝某和媒婆兰兰带着邱丽、宗阿兰到新沂找到孙某。过了几天,宗阿兰先介绍出去,骗男方30000余元,随后邱丽被介绍出去,骗男方20000余元。兰兰给其5000元好处费。第二天,其和媒婆回去,蓝某之后才走,不久就听说邱丽、宗阿兰跑了等情况。二、2014年7月,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何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甲,三人预谋由王某甲联系年轻女性带至新沂市孙某家,由孙某以介绍婚姻为��骗取财物,骗取财物后被介绍女性伺机逃脱。王某甲带“阮某”等人从广西至孙某家中。孙某将“阮某”介绍给陈某乙,后“阮某”反悔,孙某又将“阮某”介绍给吴某,骗取吴某25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孙某从外地带回来几个女子,要给陈某乙介绍对象,说给钱就能结婚。陈某甲带陈某乙去孙某家,看到四五个女的,陈某乙挑了阮某。孙某要40000元,后来谈到20000元。过了十几天,家人带阮某去医院检查发现不能生育,又退给孙某,孙某退了17000元等情况。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孙某要给吴某介绍对象,其和吴某、吴莲花到孙某家,孙某喊出阮某,吴某和阮某都同意。孙某要40000元赡养费,其感觉孙某是骗子,但吴某不听。其听吴某说给孙某26000元左右,阮某过了���个月左右跑了等情况。3、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孙某要给吴某介绍对象,后来吴某带阮某回家。不久阮某偷跑了等情况。4、被告人孙某供述,证实2014年7月王某甲和五妹带着两名女子到新沂找其,说是何某介绍来的,让其给女孩介绍对象。其把阮某介绍给陈某乙,收了20000元。过了十几天,阮某嫌陈某乙脑子有问题,其等王某甲第二次来时,把阮某又介绍给吴某,收了25000元,其分了3000元,把陈某乙的钱退了。过了两个多月,阮某跑了等情况。5、被告人何某供述,证实2014年7月孙某打蓝某电话,其接的电话。孙某问能不能介绍妇女到新沂。其给王某甲说了情况,王某甲想跟孙某合伙骗婚,其把王某甲和孙某的电话告诉了对方,并给王某甲1200元路费,让王某甲骗钱后分给其一些,王某甲借了其一张邮政储蓄卡。王某甲和媒婆带着阮某及另外一名女子到新沂找孙某。后来王某甲说只有阮某被介绍出去。王某甲回南宁后打电话说还钱,其让王某甲交给蓝某。王某甲给蓝某1600元,蓝某嫌分的钱少还和王某甲吵架等情况。6、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7月何某打电话说孙某找女人去江苏新沂骗婚,问其能不能找到女子,并让其和孙某联系。何某给其一些钱当路费,其找了阮某及两名女子,联系孙某后四人到新沂。孙某把阮某介绍给陈某乙,收了20000元彩礼,阮某分给其3000元,孙某分了5000元。之后,阮某嫌弃陈某乙,孙某退给陈某乙18000元,把阮某介绍给其他人。听阮某说骗了男方25000元,其没分到钱。其回南宁后,给蓝某2000元等情况。三、2014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五妹”联系骗婚女子,王某甲、“五妹”带“黄兰兰”等人从广西至新沂市孙某家中。孙某将“黄兰兰”介绍给孙某丙,骗取孙某丙32200元。两个月后,“黄兰兰”从孙某丙家逃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7月王某甲、五妹带两个女子到孙某家。孙某说几个女子来找对象,不会跑,结婚生子后再把户口迁来。其看中黄兰兰。孙某要40000元介绍费和彩礼,其和姐姐孙某乙与孙某谈到33000元。家人先给孙某18000元,其把黄兰兰带回家,7月22日其和黄兰兰举办婚礼,当晚凑了15000元给孙某。过了两个多月,黄兰兰趁家人不注意跑了。两次给钱都经仲某的手等情况。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孙登引说孙某从越南带来一女子,孙某丙看中了黄兰兰。其认为孙某骗钱。因孙某丙坚持,父亲和孙某谈好先给18000元,结婚后给20000元。过了几天,其和父亲、孙某丙、仲某去孙某家,给了孙某18000元,孙某和黄兰兰数钱后交给黄兰兰的二姨。其要黄兰兰的身份证,黄兰兰说放越南老家了,结婚后再拿,孙某也说不要怕。7月22日孙某丙和黄兰兰举行婚礼,当晚孙某要钱,称不给钱就带黄兰兰走。家人把礼金凑了14700元给孙某,孙某凑了300元交给黄兰兰的二姨。孙某丙和黄兰兰在一起生活不到两个月,黄兰兰在一天夜里跑了等情况。3、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7月王某甲、五妹带着二个女的到孙某家,孙某丙买了一个当老婆。后来这个女的跑了等情况。4、证人仲某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孙某带来几名女子,孙某丙看中一个。孙某要四五万元彩礼钱,最后谈好33000元。家人借了20000元,拿2000元给黄兰兰买衣服、戒指,先给孙某18000元,孙某丙举办婚礼后,又给孙某15000元,两次给钱都经其手。黄兰兰在孙某丙家生活了两个月时间,之后跑了等情况。5、照片,证实系孙某丙和实施诈骗女子的婚纱照。6、被告人孙某供述,证实距上次王某甲来有十几天,王某甲、五妹带着两个女子到其家中。孙某丙看上其中一个女子,这个女子自称黄兰兰。王某甲、五妹说要46000元,孙某丙没钱,先给其18000元,其转交给王某甲和黄头发妇女。过了几天孙某丙和黄兰兰举行婚礼,当天凑了14200元,其拿给王某甲、五妹,她们说最少33000元,其垫了800元。黄兰兰在孙某丙家过了两个多月后找机会跑了等情况。7、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孙某打电话让其带妇女去骗婚,其联系五妹,五妹找了黄兰兰。其和五妹带黄兰兰坐车到新沂孙某家。孙某把黄兰兰介绍给孙某丙,孙某丙家先给8000元,举行婚礼后给了15000元。其和孙某每人分4000元,五妹和黄兰兰分15000元。黄兰兰在孙某丙家住了两个多月后跑了等情况。四、2014年8月18日左右,被告人孙某到广西南宁市,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见面并预谋带妇女到新沂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男方财物。王某甲安排“五妹”、王某带三名女子随孙某从广西至孙某家。孙某将其中一名女子介绍给杨某乙,骗取杨某乙43000元。该女子在去银行存钱时趁机逃离。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的一天,其和父亲杨某甲听说孙某家有外地女子来找婆家。其和杨某甲去孙某家,其看到一个20多岁的女子,认为不错。孙某要48000元,女子说钱包括她父母的赡养费,其要给女方父母,女子说给孙某就行,后来杨某甲和孙某谈好43000元。其把钱交给孙某,带女的回家。女的让其带着去寄钱回家。其带女子到高流镇寄钱,邮政银行关门了。女子提出逛街,其带女子买衣服。女子趁其结账之机跑了。其和杨某甲、张某甲找孙某,孙某被迫打了一张欠条等情况。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的一天,张某甲说孙某家有几个广西女子过来找婆家,问其儿子杨某乙要不要看看。其和张某甲到孙某家,他家有两个20岁左右的女的。孙某说拿钱可以带走人,并保证不是骗子。其让杨某乙看后,杨某乙也满意。孙某以给路费、女方家人赡养费为由要48000元。其和孙某最终谈好43000元。其把钱交给杨某乙,杨某乙和张某甲把钱交给孙某,带一个女子回来。第二天,女子让杨某乙带她去给家里寄钱,逛街时趁杨某乙付钱时溜走了。其和杨某乙、张某甲找孙某,孙某保证把人找回来并给出具了一张欠条等情况。3、欠条,证实孙某给杨某乙出具43000元的欠条一张等情况。4、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证实①户名为孙某、卡号为62×××25的邮政储蓄卡2014年8月18日在广西��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交易后收费2元。②户名为何某、卡号为62×××71的邮政储蓄卡2014年8月21日在新沂市高流镇支行自助服务区汇入8000元等情况。5、被告人孙某供述,证实2014年8月其去广西南宁找王某甲,王某甲让王某、五妹带着三个女孩跟其到新沂。几人在孙某丙家住了十几天,三个女孩中一个被介绍给杨某乙,男方给了43000元,其提成4000元。一个卖到沭阳县,男方给了46000元。跟杨某乙的女子没几天就和王某甲等人一起跑了等情况。6、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8月孙某又让其找女孩骗婚,其联系五妹找女孩,五妹说有三人。其告诉了孙某,孙某到广西南宁找其。其联系王某,让她带女人去新沂骗婚,把分给其的钱带回来。五妹带三个女人在南宁等,其和王某从靖西到南宁。其和王某、五妹在南宁火车站附近与孙某见面。第二天孙某带王��、五妹及三个女人去新沂。其听说三个女人被介绍出去二个,一个女孩拿出10000元给其和王某、五妹分,另一个女孩去银行存钱时跑了。王某回来后给其3000元等情况。7、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4年8月18日王某甲打电话说已联系五妹找几个女子跟孙某去新沂骗婚,让其跟着去,把分给她的钱带回来,还说只要去就有钱。孙某到广西南宁后,孙某和王某甲都打电话喊其去南宁,其到南宁火车站附近看到王某甲和孙某,之后和五妹及她找的三名越南女子见面。第二天其和孙某、五妹带着三名女子去孙某家。接下来几天,有男子到孙某家看越南女子,先介绍出去一个,五妹说孙某分了18000元,越南女孩分了20000元,其和五妹、王某甲分10000元。隔了一天又有一女子被介绍出去,还有一个女子不愿意在新沂,要跟后第二个介绍出去的女孩玩几天。其和五妹回广西后��其给王某甲3000元。王某甲告诉其,孙某打电话说第二个介绍出去的女孩和没介绍出去的女孩在与男方一起去给娘家寄钱时找机会带着43000元跑了等情况。五、2014年9月初,被告人孙某到广西南宁市与被告人王某甲见面后,王某甲通过四妹联系了被告人团某等人,孙某带团某等人回到新沂的家中。孙某将团某介绍给阚某乙,骗取阚某乙44000元。2014年9月21日,团某得知之前以介绍婚姻为名实施诈骗的女子均逃跑后,担心自己无法逃脱,发信息报警谎称自己被拐骗,公安机关查明团某非法居留后对其行政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孙某伙同莫某、周某(均另案处理)欲实施婚姻诈骗时,在新沂市高流镇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何某、蓝某在广西忻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在广西靖西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蒋某在广西龙州县被抓获。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等情况。2、被害人阚某乙陈述,2014年9月8日薄某说孙某家有外地女子,看中可以当老婆。其和薄某、晏某、阚某甲开车到孙某家,看中了团某。第二天上午,晏某说孙某、团某要44000元,如果看中就带钱去。薄某取钱带着其和晏某等人到孙某家。孙某说团某要44000元,让把钱给他,由他寄给团某家人,团某没说话。薄某把钱给孙某,其带团某回家一起生活了半个多月。其看到团某收到的一条短信内容,有38000元字样等情况。3、证人薄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下午,晏某说孙某从外地带来了女子。其和阚某甲、晏某和阚某乙到孙某家,看见团某和一名女子。孙某问团某是否愿意跟阚某乙生活,团某没说话,和团某一起的女子说可以。孙某开始要60000元,最后谈好44000元,第二天孙某打电话催,说不给钱就介绍给别人。其到邮政银行取钱,又借了10000元。其和阚某乙等人带钱去孙某家,其先给孙某40000元,孙某嫌少扔在地上。其又给孙某4000元,孙某让团某跟其回家。给钱时孙某、团某、黄兰兰在场等情况。4、证人晏某证言,证实阚某乙近30岁未成家,其听说孙某家有外地女子,看后感觉还可以,就告诉了薄某。之后阚某乙、薄某、阚某丙等人到孙某家,团某和另一名外地女子和阚某乙见面后都没意见。孙某要46000元,最后谈好44000元。第二天,其和薄某、阚某乙到孙某家,薄某给孙某40000元,孙某嫌少,薄某又给了4000元。团某让孙某把钱先汇给她姐姐,让她姐姐汇给奶奶。团某跟阚某乙回家等情况。5、证人阚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薄某要给儿子阚某乙介���对象。其开车带着薄某和阚某乙去了高流镇岭西村,薄某和阚某乙等晏某来到后一起去了孙某家。几小时后他们回来,路上晏某说孙某要60000元,要是看中了就回家准备。9月7日11时许,其开车带着薄某、阚某乙、晏某到孙某家,薄某先给孙某40000元,孙某嫌少,薄某又给了钱。团某和另一名年龄相仿女子在场,给钱后几人把团某带回阚某乙家。其听孙某说钱已打给团某姐姐等情况。6、证人莫某证言,证实2013年其经人介绍认识孙某,知道孙某从广西带女子到新沂,以介绍婚姻为由骗钱。孙某多次打电话让其介绍妇女到新沂,说挣钱一起分。2014年11月30日左右,其带周某去江苏新沂找孙某骗婚。12月2日孙某到火车站接二人到了高流镇,不久被抓等情况。7、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接孩子时认识了一个老太太,她劝其以介绍婚姻的名义骗男方钱,拿钱后想办法跑,挣的钱参与的人分。其同意了,通过老太太介绍,莫某带其到新沂找孙某合伙进行诈骗,孙某到火车站接。三人坐公交车去高流镇的路上,警察先抓了孙某,不久又抓了其和莫某等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经过阚某丙、晏某辨认出孙某就是收取阚某乙4.4万元的老头。9、账户交易明细,证实①户名为孙某、卡号为62×××25的邮政储蓄卡2014年9月7日在新沂市高流镇支行存入现金28000元,当日在新沂市高流镇支行自助服务区汇入户名谭某、卡号为62×××50的邮政储蓄卡28000元,谭某该账户于9月9日汇出28000元至户名为张均强、卡号为62×××95的账户。张均强该账户2014年9月9日汇出7000元至户名为何某、卡号为62×××71的邮政储蓄卡,2014年9月10日在南宁市苏州路支行自助银行汇出14000元至户名为张秋凤、卡号为62×××05的邮政储蓄卡。张秋凤该银行��2014年9月10日向6221886128006521227卡汇出2000元。②户名为薄某、卡号为62×××24的邮政银行卡2014年9月7日从来安县支行汇入1万元,当日在新沂市时集镇营业所取现金36700元。③户名为何某、卡号为62×××71的邮政储蓄卡2014年9月14日在新沂市高流镇支行自助服务区汇入10000元。④户名为韦康熙、卡号为60×××71的邮政银行卡2014年9月12日向户名为张秋凤、卡号为62×××95的邮政储蓄卡汇入3000元等情况。10、被告人孙某供述,证实2014年9月其让黄兰兰联系王某甲,黄兰兰说王某甲让他去广西南宁带两名女子回来骗婚,骗的钱多分一些。其到南宁火车站附近找到王某甲,王某甲和四妹说有两名女子可以带回新沂骗婚,让其把骗的钱汇到谭志飞账号里。其把谭志飞账号记在笔记本上,带着团某和一名女子回到新沂,把团某介绍给阚某乙,收了44000元。另一女子过了几天回去了���其留了6000元,汇了36000元到谭志飞账户。后来听说团某自己报警了等情况。1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9月孙某让其联系女子到江苏新沂骗婚,其通过四妹联系了两个女的。孙某到广西南宁,其和四妹在南宁火车站附近和孙某见面,孙某带着团某和一个女子回新沂。后来孙某说介绍出去一个,把分给其和四妹的28000元汇给四妹了。其没联系上四妹等情况。12、被告人团某供述,其系越南人。2014年9月,四妹联系其,让其以谈对象为名骗对方钱后再逃跑,其和四妹谈好钱平分。四妹带其到南宁火车站和孙某、王某甲见面,还有一个女子阿梅。孙某带其和阿梅到新沂家中,安排二人住在孙某丙家。孙某丙买的妻子黄兰兰也是越南人。孙某联系几个男的看其和阿梅。阿梅待了几天先回去了,其被介绍给阚某乙,孙某给四妹26000元。其在阚某乙家过���半个月左右,为让阚某乙家人没有防备表现的很好,因有越南女子跑了其担心逃不掉,就发信息报警称被骗。9月21日其因非法居留被新沂公安局行政拘留等情况。此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案相关情节: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及新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①何某辨认出经其介绍认识孙某并带女子给孙某进行骗婚的王某;辨认出2011年和其一起以介绍邱丽等人出嫁为由骗取钱财的蒋某。②蓝某、蒋某辨认出2011年和其一起在新沂市实施诈骗的孙某。③王某甲辨认出2014年下半年和其一起以介绍婚姻为由诈骗他人钱财的孙某、王某。④王某辨认出2014年和其一起以介绍婚姻为由诈骗他人钱财的孙某。⑤孙某辨认出2014年夏秋之间带女子到新沂进行诈骗的王某;辨认���2011年和蓝某一起带越南妇女到新沂进行诈骗的蒋某;辨认出实施诈骗的何某。⑥刘某辨认出2011年带三名女子到孙某家,并介绍给桑某等人的蒋某、蓝某。⑦晏某、阚某丙辨认出住在新沂市高流镇岭西组,和外籍妇女一起诈骗的孙某。⑧李某辨认出越南籍女子王某甲。⑨张某丁、孙某丙辨认出王某就是到过孙某家进行诈骗的人。3、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各被告人国籍、自然情况、前科情况。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在南宁靖西县金山社区居委会从事管理工作。黄盖铁老家靖西县位于中越边境,和越南有通婚的习俗。黄盖铁的妻子王某甲是越南人等情况。5、靖西县新靖镇金山社区用笺、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新靖镇金山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甲无中国国籍,越南户籍不明等情况。6、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手机通话情况。7、被告人孙某供述,证实几年前其通过何某认识莫某,他和何某一起搞婚姻诈骗。几天前,莫某联系其要带女人到新沂以介绍婚姻的名义骗钱,其和莫某谈好年龄大的价格便宜一点,年轻的贵一点。2014年12月2日,其到火车站接莫某和周某,不久被抓获等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孙某参与诈骗2052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144200元,被告人何某参与诈骗86000元,被告人蓝某、蒋某参与诈骗610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诈骗43000元,被告人团某参与诈骗4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团某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王某甲、何某、蓝某、蒋某、王某、团某交叉结伙实施诈骗犯罪,就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尤为突出,曾经因犯盗窃罪、拐卖妇女罪、诈骗罪被数次判刑,仍不思悔改,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经查认为,(一)参与共同犯罪的主犯应以该起犯罪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计��犯罪数额,故被告人孙某、何某、王某提出的应以分赃数额计算诈骗金额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二)本案各起诈骗犯罪均既遂,应以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扣除。孙某、何某、蓝某、蒋某等人结伙诈骗桑某32000元后,经刘某多次追要,孙某退还5000元,该数额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故公诉机关指控孙某、何某、蓝某、蒋某诈骗桑某32000元不当,应当认定为27000元。(三)第三起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王某甲供述均证实何某对王某甲再次带人至江苏新沂伙同孙某实施诈骗不知情,何某未参与该起犯罪,该起诈骗的32200元不应计算为何某的犯罪数额。故公诉机关指控何某参与诈骗123200元不当,应予以纠正,认定为86000元。(四)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王某、团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孙某、王某甲通过四妹联系了团某等人,���孙某带团某到新沂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阚某乙44000元的事实,王某并未参与该起犯罪,该起诈骗的44000元不应计算为王某的犯罪数额。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参与诈骗87000元不当,应予以纠正,认定为43000元。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八、犯罪所得205200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浩亮审 判 员  王胜宇代理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