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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潘桂飞与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水天一色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飞,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水天一色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173-1号申请执行人:潘桂飞。被执行人: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桦(曾用名黄明华)。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水天一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华。被执行人: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桦。原告潘桂飞与被告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水天一色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5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34元;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水天一色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水天一色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水天一色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淳安县梓桐镇西湖村的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目前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查封财产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有多个案件,涉及面广、标的大,其名下财产需一并处置,因本案已有足额财产查封在案,故不再对被执行人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查封。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潘桂飞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全省案件查询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已有足额财产查控在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查封财产暂缓处理并申请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烜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