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黄炎丽与陈世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15号原告黄xx,女,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堡里村195号。委托代理人冯珊,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陈xx,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堡里村。委托代理人毛蔷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6年3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