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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黄炎丽与陈世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15号原告黄xx,女,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堡里村195号。委托代理人冯珊,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陈xx,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堡里村。委托代理人毛蔷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6年3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