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金秀瑜与江阴市吉龙机械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瑜,江阴市吉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897号原告金秀瑜,女,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吉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山观金石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龙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瑜与被告江阴市吉龙机械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秀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吉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秀瑜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瑜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吉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秀瑜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