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学军申请执行唐小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军,唐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军。被执行人唐小莉。本院受理的赵学军申请执行唐小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赵学军、唐小莉共同所有的位于白银区王岘东路211号-5幢(01)30幢1-602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赵学军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