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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学军申请执行唐小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军,唐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军。被执行人唐小莉。本院受理的赵学军申请执行唐小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赵学军、唐小莉共同所有的位于白银区王岘东路211号-5幢(01)30幢1-602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赵学军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