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得军与白家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得军,白家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得军,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家璘,工人。再审申请人王得军因与被申请人白家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得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所签订合中关于“双方都不得单方违约(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及政府动迁等因素外)租期未满,乙方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租用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的约定,对“其他原因”约定不明确,也没有约定如何退还租金及解除合同的事宜。原审判决依据该合同条款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王得军的利益。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的约定及该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际情况,以白家璘起诉后,一审法院向王得军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视为退租通知送达之日,将送达日起满三个月之日,视为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由王得军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得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得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