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继虎与章元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虎,章元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黄继虎,男,1966年6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章元付,男,1957年1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元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章元付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N×××××小型汽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章元付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及办理该车辆的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梁新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